一般情况下,公定力又被叫作效力先定或推定有效,一般是指,除非行政行为自始无效,否则行政行为一经发出,不管实质上是否合法、都具有被推定为合法、有效的法律效力。没有经过法定程序的变更或撤销,公民和其他组织都不能否认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机关是为人民服务的机构。所以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合法合理,程序公开,也就是行政行为要具有公定力。
什么是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如颁布规定、发布行政命令。原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对抽象行政行为不服,公民、法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只可以向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同级人大常委会或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意见,通过立法程序或备案审查程序予以修改或废止。但是,行政机关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如果不当,也与具体行政行为一样会损害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并且具体行政行为只是针对一人一事,而抽象行政行为涉及的面广、影响也大。对某些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建立一个由人民群众启动的机制,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的利益。有鉴于此,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在提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要求时,可以一并提出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其内容包括: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政府的规定,以上均属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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