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概述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因需要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先依据已领购并开具的正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按4%征收率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同时应将领购并已开具的专用发票自行填写清单,连同已开具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一并提交税务机关核查。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供的专用发票清单与专用发票记账联进行核对,并确认企业已经缴纳预缴税款之后,允许纳税人继续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无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清单》
2.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不能满足经营需要时,可根据经营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按规定预缴税款之后,税务机关应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从系统中查阅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定和领购信息;
(2)审核《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清单》相关项目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3)纳税人提供的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清单》对应内容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4)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5)审核无误的,根据计算的预缴税款,开具税收完税凭证。
2.核准
纳税人预缴税款后,调阅以下内容,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
(1)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定和领购信息
(2)增值税申报信息
审核无误后,按规定核准纳税人增购发票。
3.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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