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提取的相关条件介绍
时间:2023-07-08 11:43:44 30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公积金提取条件是:

1、购买、建设、重建、修理自营住房的;

2、退休或退休;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6、租金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根据前款第2、3、4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员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员工的继承人遗赠人可以提取员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款馀额,没有继承人也没有遗赠人的,员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款馀额包括在住房公积金的附加价值收益中。

杭州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

杭州公积金提取条件为:一、住房消费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偿还产权自有的住房贷款本息;

3、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二、非住房消费类:1、离休、退休;2、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3、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

4、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满半年;

5、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6、出国、出境定居;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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