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回避是指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与所处理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为保证实体处理结果和程序进展的公正性,依法终止其职务的行使并由他人代理的一种法律制度。回避制度的法律价值在于确保法律程序的公正性,而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则可以树立起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寻求法律程序来解决争议的信心,客观上也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英国普通法中有一条重要的规则就是:“任何人都不得在与自己有关的案件中担任法官。”
公安机关行政回避由谁决定?
不同的办理人员由不同的人作出回避决定。
办案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这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九条所作出的规定。
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责令其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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