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实务中,经常会有一种借款现象出现,就是借款人只是声称在借条上进行了签名,但同时主张自己并不是真正的借款人,自己也没有实际使用借款。像这种实际的法律纠纷中,通常就会涉及到借名贷款。
借名贷款的法律概念
借名贷款是指实际需求贷款人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程序在金融部门获得贷款,从而采取借他人名义在金融部门获取的贷款。
借名的法律关系
借名贷款”一般情况下涉及的主体:
1、实际用款人;
2、名义借款人;
3、银行等金融机构;
4、担保人。从法律关系的角度分析,借名贷款行为包括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的内部借名关系,以及行为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外部借名借款关系。
借名贷款应当由谁来还款
“借名”贷款是指需要资金的企业和个人因自身原因不能通过正常程序从信贷机构获取贷款,从而采取借他人名义在信贷机构获取贷款的行为。该行为实际上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即使不存在“牟利”性质,也因扰乱了金融市场的交易秩序,此类民间借贷行为无效。实际借款人应当向名义借款人返还借款本金,对利息仅支持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即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实际用款人与名义贷款人事先约定由后者将从信用社所贷款项后交给前者使用,前者承担最终的还款责任。若信用社对该约定并不知情,尽管实际用款人因该“借名贷款”事宜被另案认定为构成骗取贷款罪,但不影响名义贷款人与信用社所签订借款合同效力,名义贷款人仍应承担到期还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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