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申报特别的情形有什么
时间:2023-07-26 20:23:46 26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债权申报特别的情形:

一、职工债权。

二、利息请求权。

三、待定债权。

四、连带债权。

五、连带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

六、连带债务的债权人。

七、待履行合同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权。

八、善意受托人的请求权。

九、票据付款人的请求权。

债权申报的材料有哪些

债权申报的材料有:

1.债权申报表。

2.证明债权申报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1)机构债权人须提交的材料: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和社团法人登记证书等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及骑缝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如发生单位名称变更或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必须提交变更的法律文件和证明文件。

(2)个人债权人须提交的材料:债权人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

3.证明债权发生事实及其数额的材料。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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