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公司
经审查贵公司提供的司机外包协议(贵公司文本),现出具如下意见:
一、协议第一章第一条末尾“用人制度”后,建议增加“由乙方派遣司机为甲方提供驾驶劳务,司机人数和姓名详见本协议附件。
二、协议第二章第三条,建议将“甲方有权扣除相关费用并停止相关工作”修改为“甲方有权扣除相应的人才派遣费并停止相关人员的工作,”
三、建议删除协议第二章第七条第(1)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规定,因为该规定容易被理解为贵公司与司机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律师认为第(6)项内容也可达到退回派遣人员的目的。
四、协议第二章第八条,建议删除“因此发生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应向派遣人员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违约金、医疗补助等费用由甲方承担。”的规定,因为在人才派遣模式下,贵公司与派遣人员之间是劳务合同关系,而不是劳动合同关系。
五、协议第三章第六条,建议将“乙方负责处理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及人员伤亡”修改为“乙方负责处理因派遣人员自身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及人员伤亡”。
协议第三章第七条,建议将“更换人员必须书面经甲方同意”修改为“更换人员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六、协议第四章第一条甲方违约责任第(三)项,建议删除“由于甲方迟延付款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七、协议第四章第二条乙方违约责任第(三)项,建议将“保险”修改为“社会保险”。
八、协议第六章其他约定第一条,建议删除“凡经劳动部门认定为1-10级的,有关费用属于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的由甲方负责支付。”
九、协议第六章其他约定第二条,建议删除“有关费用属于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的,由甲方按规定承担。”
十、建议删除协议第六章其他约定第三条“国家政策规定的涉及到需要由用人单位为派遣人员支付或缴纳的其他费用,应由甲方承担。”,因为该条没有具体约定费用的名称,且贵公司仅为使用劳务的单位,派遣人员由甲、乙双方共同管理,并非贵公司的人员。
十一、辽宁省外商企业服务总公司及沈阳市外商企业服务总公司与贵公司签订的司机外包协议的基本内容与贵公司提供文本相同,但更多体现了对方的利益。合同的内容是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因此对于司机外包协议的具体文本,贵公司只能通过与外商企业服务总公司协商谈判解决,在协商谈判过程中提出贵公司的主张及依据。如外商企业服务总公司不接受贵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其结果只能是谈判破裂或贵公司作出妥协,这一点法律难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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