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没有专门收养精神病的地方
只要精神病达到了一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程度(病情达到伤人,自残。有家人提起,有收留的权力国家。家人同意签署合法收留手续)政府是有相应的收容政策的。这个可以直接去咨询。然后如果政府没有的话,可以联系一些安康医院可以作为强行居住的常住医院。
二、精神病如何预防
在《精神卫生法》的调研中,精神病患的知情同意权,成为一个核心问题。作为一项公民权利,以法律形式予以确立,这点争议不大。问题出在权利的行使上,也就是对病人知情同意能力的认定问题。虽然法官在确定病患是
否有能力的决策中,经常需要咨询医学意见,但不应该由医生直接确定。即使一个人有精神疾病或精神迟钝,但他仍可能有符合法律标准的责任能力接受或拒绝医疗处理。单纯依靠亲友或监护人的一面之词,就限制一个成年人的自由,是很不科学的。
按照现行的精神卫生条例,监护人称某人有精神疾病后,院方应将其收入到急诊病房的观察室内,在观察72小时后,才决定是否要办理住院手续。精神检查是一个极为复杂的过程,它与躯体疾病的检查不同,需要医护人员对病人的精神活动进行认知、思维、情感、意志、行动等综合判断。眼下提出的诊断复核,主要针对的就是一些非自愿住院的病人。如果在这之前,有门诊医生仅凭一面之词就为人戴上精神病的帽子,那么确立了诊断复核以后,医疗诊断将不再是一个简单的医疗行为,它需要相对独立的医生伦理委员会或者其他独立机构进行复核,随便抓人的现象将被视为违法行为,予以严惩。此外,增加了诊断复核后,对一些病况特征不是很明显,或者病人对自身病症有异议的情况,医院会邀请其他医院的专家进行会诊,以求结果更加客观。
三、精神病人能收养孩子吗
精神病人是否能收养孩子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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