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与注销的区别为:公司注销是指已经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的原因而消灭其独立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清算是指是指公司注销或者宣告破产后,依照一定的程序了结公司事务,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并分配财产,最终使公司终止消灭的程序。
有限公司清算与注销的程序
我国《公司法》第191条至197条对清算及注销程序作了如下规定:
第一、成立清算组。这是公司清算中的首要环节,依法成立的清算组才能执行清算事务。
第二、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这是公司清算中的基础性工作,只有对解散公司的财产状况有了清晰的了解后,清算组才能进一步执行其清算事务。
第三、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公司法》第194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这里的“通知”主要适用于公司己明确知道的债权人;而“公告”则适用于公司尚不知道或无法通知的债权人。
第四、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收取公司债权。清算组为了了结公司未了结的业务,终结公司的各种法律关系,可开展一些必要的“为了了结公司现务”范围之内的经营活动。
第五、制定清算方案。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六、确认并实施清算方案。清算组制定的方案经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后,清算组即可按清算方案执行。
第七、提交清算报告。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将这些材料一并提交股东会或政府主管部门(国有独资公司),由上述机构对这些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确认。
第八、办理注销登记。清算报告和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各种财务帐册经股东会或国有独资公司的政府主管部门分别确认后,清算组应将清算报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后,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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