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犯罪嫌犯由本埠看守所调往异区域看守所的具体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在嫌犯的居留地被捕获之后,考虑保障嫌犯无法逃脱的安全因素,通常会先将其收留在本地看守所进行临时拘留,等待案件发生所在地的警方人员抵达指认后,方能将嫌疑犯移送到与该案具有管辖权的辖区看守所进行关押;
其次,为保障案件调查取证的顺利进行,调查机关往往会对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犯、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分子以及职务犯罪的嫌疑人采用异地关押的方式,以避免这些罪犯利用其在当地的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网向外透露情报;
第三种情形是由于案件本身不属于本地公安局或法庭的管辖范围,所以须将其移交给异地的有关部门进行审理;
最后一种情况则是在异地发现了嫌疑人涉及到的,除目前案件之外的其他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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