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女士在因为左乳腺肿块疼痛住院时,医院在没有进行必要的术前检查的情况下,误切了冯女士的左侧乳房。后经市医学会的鉴定,冯女士的病例属于三级丁等医疗事故,主要责任在医院。昨天,市二中院终审判决:医院给付冯女士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其医疗、残疾生活补助等各种费用共计9.4万余元。
1999年7月19日,冯女士因左腋淋巴结肿大到某医院住院治疗。两天后,医院为冯女士进行了左腋窝淋巴结核病灶清除术。出院后不久,冯女士又因左乳腺肿块伴疼痛再次入住该医院,医院给冯女士做了左乳腺单纯切除术。去年2月,冯女士开始怀疑自己的乳房被切除可能属于医疗事故,后经鉴定果然如此。
来源: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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