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名词解释如下: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诉讼中的人。在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启动后,怎样追加第三人呢?由于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虽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两种,所以追加的程序上会有所区别。
二、民事诉讼第三人的特征
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有以下特征:
1.对原告、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请求权,或者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是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第三人同原告或者被告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案件的审理结果可能与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是第三人区别于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根本之点。
2.必须在诉讼开始后,案件审理终结前,参加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以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为前提,如果原、被告之间的诉讼尚未开始,或者原、被告之间的诉讼已经结束,即人民法院对案件已经审理终结,任何人都不可能通过诉讼而成为第三人。
3.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这种利害关系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与来自本诉的原告和被告的侵害或争议;二是来自法院对诉讼的处理结果。
三、民事诉讼第三人答辩状由几部分组成?
民事诉讼第三人答辩状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1.首部
(1)标题。居中写明“民事答辩状”。
(2)答辩人的基本情况。
(3)答辩缘由。写明答辩人因××一案进行答辩。
2.正文
(1)答辩的理由。应针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进行反驳与辩解。
(2)答辩请求。
(3)?证据。答辩中有关举证事项,应写明证据的名称、件数、来源或证据线索。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
(2)答辩人签名。答辩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全称,加盖单位公章。
(3)答辩时间。
(4)附项主要应当写明答辩状副本份数和有关证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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