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总局机关生产安全较大以上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信息处置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厅统计〔2009〕119号
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有关在京直属事业单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安全监管总局机关生产安全较大以上事故和
较大涉险事故信息处置办法
为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1号)的精神,适应全国安全生产新形势的要求,建立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信息处置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有关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和有关直属事业单位做好生产安全较大以上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以下统称事故)信息处置和现场督导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事故范围
(一)特别重大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2.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的事故;
3.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2.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3.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2.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3.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较大涉险事故。
1.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
3.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和住院观察10人以上的事故;
4.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的事故;
5.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
6.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五)社会影响较大的职业危害事故。
(六)新闻媒体披露和群众举报的较大以上事故及涉险事故。
(七)社会影响重大的其他事故。
上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事故信息处置
(一)事故信息报送。
1.统计司调度室(以下简称调度室)接到事故信息后,要立即报告本司负责人,将事故报告和事故信息传送办公厅值班室(以下简称值班室),其中重大、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简称重特大事故)信息和重要情况要电话确认,同时将事故信息分别传送有关司局和应急指挥中心。
2.值班室接到事故信息后,要及时报告带班负责人阅批,立即报送总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阅示(较大事故先送分管领导阅示后,再分送相关领导),并按照领导批示分送相关司局。重特大事故信息先电话报告国务院总值班室,随后再书面向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报送,并按规定抄送有关部门和单位。
(二)事故信息处置。
1.统计司负责事故信息的接报、事故的跟踪和编制《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日报》。调度室接到事故信息后,除按规定报送事故信息外,要及时审核事故信息要素,跟踪调度事故抢救进展情况。
接到重特大事故信息,迅速起草《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事故信息一并传送值班室并电话确认。统计司负责人根据事故等级,立即指挥启动应急工作预案:特别重大事故,立即通知办公厅、政法司、相关业务司局(煤矿事故要通知煤矿安监局相关司室,下同)主要负责人,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人,机关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到调度室研究事故抢救和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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