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关于首次提起离婚诉讼而对方未同意的情况下可能出现的情况说明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请您查阅理解: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判断一对夫妇能否离婚并不是仅仅基于“双方都愿意离婚”这个条件,更重要的是要从法定的角度来考察“他们之间的感情是否已经破裂”。
也就是说,当案件的当事人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他们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经过调解也未能挽回的话,那么人民法院就应该对此予以批准。
同时还需要注意到,如果在离婚案件中有诉讼代理人参与的话,除了那些确实无法表达个人意愿的人士之外,作为原被告的当事人仍然需要亲自出席审理过程;
若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亲自出席,同样需要向人民法院递交一份书面意见以表明自己的观点和立场。
对于原告方而言,如果他们在受到传票通知后,没有正当理由地拒绝出席庭审,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便擅自中途退出庭审的话,这种行为将被视为撤诉;
然而,若是被告方提出了反诉请求,即使原告方不出庭,审判还是依然会照常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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