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主任对学生在学校的事故负责吗?教师是否对学生的事故负责取决于他是否履行了应有的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一)校舍、场馆、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生学习用品、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一致;(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消防等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设施设备管理有明显疏漏,或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课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在可预见的范围内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学校明知教师和其他教职工患有不适合教育教学的疾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六)违反规定,组织、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劳动的,体育或者其他不适合未成年人参加的活动;
(7)有特殊体质或者特定疾病的学生不适合参加某些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没有给予必要的注意;
(8)学校发现的学生在学校突发疾病或伤害,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不良后果加重的;
(9)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处罚,或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发现学生的行为具有危险性,在负责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期间,未进行必要的管理、训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学校发现或者知道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直接关系到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的信息,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因监护人保护不力导致未成年学生受伤的;(12)学校不依法履行职责。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履行职责,不承担法律责任:(一)因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2)校外突发意外侵害造成的;
(3)学生有特殊体质、特殊疾病或心理状态异常,学校不知道或难以知道的;
(4)学生自杀或自伤;
(5)校内发生意外伤害对抗性或危险性的体育活动;
(6)其他偶然因素。
第十三条学校没有不当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事故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有关规定确定:
(1)发生在学生上学、离校、返校或自行离校途中;(二)学生擅自外出、离校期间;(三)放学、放假或者其他学校工作时间后,学生自行留校、上学的;(四)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与职责无关,或者学生、教师或者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造成伤害的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学校发生事故的学生班主任是否会被追究法律责任,主要看事故原因和事故后果等,不一定要承担责任。主管教师承担责任后,学校将追究其法律责任。有很多专业律师可以帮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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