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大连市实施限购政策,即《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31号),规定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在本市中心城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及高新园区)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中心城区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限制区域(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及高新园区)的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中心城区没有住房的,并能提供购房申请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城镇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证明的(各类顶尖人才、领军人才等高层次人才、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在校生及毕业未满5年的高校毕业生除外),在限制区域可购买1套住房,通过补缴的个人所得税城镇社会保险证明不予认定。
大连购房政策2021
在市内四区(中西沙甘)购买商品房,购房款80万元以上,公建商品房,购房款100万元以上;在开发区、金石滩度假区购买商品房,购房款50万元以上,公建房商品房,购房款70万元以上;在金州、旅顺购买商品房,购房款30万元以上,购买公建房,购房款50万元以上;瓦房店、普兰店、庄河、长海县购买商品房,购房款10万元以上,购买公建房,购房款15万元以上。
《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在本市中心城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及高新园区)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中心城区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限制区域(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及高新园区)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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