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际施工人承担的责任
实际施工人在建筑工程中的责任涉及多个层面。
1.当实际施工人以自身名义签订合同且对方合理相信其代表建设单位时,其行为可构成表见代理。
这意味着,如果施工单位知情不止或默认实际施工人的行为,施工单位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2.实际施工人如果受到施工单位的委托,使用项目部名义签订合同,而非合同当事人,那么法院通常不会将其追加为案件当事人。
3.如果实际施工人使用项目部公章进行民事行为,且施工单位未予制止,实际施工人的行为可视为具有代理权的表象,从而施工单位须对相关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合同义务的履行
1.在建筑工程买卖合同中,如果附有能证明施工代表人身份的建工合同,出卖方对于施工代表人的身份及权限已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承担清偿责任。
2.对于实际施工人而言,如果以项目部名义进行施工,且施工单位对此默许或知情,施工单位需要对实际施工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无论是在资金投入、施工组织还是公章账户的使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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