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肖像权是否仅指容貌
肖像是公民的个人形象通过摄影、录像、塑像、绘画等造型技术在客观上形成的作品,具有人身特征的物化性、社会影响性、可利用性。
肖像的主要内涵是以面部容貌为中心,反映的是肖像者的真实形象和特征,他人可以通过肖像将肖像权人与其他人进行区别,如果某作品符合上述条件方可称为肖像。
二、什么是肖像权
肖像权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对自己形象再现(肖像)的排他性支配权。
三、肖像权的基本内容包括:(1)肖像制作专有权,即通过造型艺术手段将人的外部形象表现出来;(2)肖像使用专用权,肖像权虽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它与人的名誉与财产密切相关,肖像权人可以利用肖像进行营利;(3)肖像利益维护权,即肖像权受到侵害时,肖像权人有权维护自己的肖像利益。
肖像权的权能具有两种属性:一种是“消极防御”的“不受侵犯”属性,如制作专有权,公民对自己肖像有维护完整性的权利,有权禁止他人非法毁损,维护自己的尊严;另一种是“积极作为”的“支配”属性,如使用专用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四、侵犯肖像权的法律后果
在我国传统文化中,社会公众一般比较重视照片中自身影像的完整性,特别是将头部与躯干视为一个整体,不可分离,尤其忌讳将已成影像中的头部从躯干上人为地去除。
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除权利人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法定义务。
公民肖像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上述民事责任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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