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行政诉讼中的一方败诉且裁判文书生效,胜诉方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对败诉方进行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措施包括:通知银行从败诉方的账户内划拨一定的款项;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等。
行政诉讼败诉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诉讼败诉的后果是:败诉方需要履行法院判决。行政诉讼败诉后败诉方需要承担或接受执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处罚决定的责任。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败诉后在规定的上诉期限内不上诉,并拒绝执行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被处罚人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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