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动抵押中抵押财产确定的情形分为四种。一种是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实现债权的情形;二、抵押人的财产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的情形;三、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四、其他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多种情形。抵押财产的确定,是指当时的企业情况下有什么财产,其财产就是抵押财产。
动产浮动抵押权的设立规定是什么
动产浮动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欲取得对抗效力,须在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意:
不是抵押物所在地的工商部门。
原因在于:
以将来的财产抵押时,财产还不存在)抵押人在抵押期间转让的抵押财产,只要买受人支付了合理价格且完成了交付,就自动解除抵押关系,不再属于抵押财产。
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无论是否登记)时,不得对这些财产主张优先受偿权利。
须注意:
即使买受人为恶意(受让时知道其为抵押财产),转让的财产也解除抵押关系,不再属于抵押财产(只要买受人支付了合理价格并完成了交付)动产浮动抵押权的特点。
与动产抵押权相比,动产浮动抵押权具有以下特点:
主体的特定性。
抵押人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未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不能设立此种抵押权。
担保财产的集合性。
动产浮动抵押是一物一权原则的例外,其抵押财产是经营者所有的集合动产,包括经营者现有或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抵押财产的不特定性。
(a)动产浮动抵押设立之初,抵押财产并未特定,包括“现有”和“将有”的财产;
(b)抵押财产具有变动性,即抵押财产的范围、价值都处于变动之中(不断地买进卖出)(c)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11条规定的事由出现时,抵押财产才特定。
抵押财产的可转让性。
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不经抵押权人的允许”,在正常的经营活动中转让抵押物。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不动产抵押和普通的抵押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区别的,比如说在抵押的主体范围上来说的话,仅限于农业生产经营者,当然了,在抵押的物品上面也是有一定的区别的,比如说仅限于成品和半成品以及生产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411条,依据本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一)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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