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是协商、调解、一裁两审。劳动争议仲裁处理案件的法定一般期限为两个月,人民法院一审的法定一般期限为6个月、二审法定一般期限为3个月。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以此通过恶意诉讼拖延时间,加大劳动者维权成本。为解决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存在的处理周期长的问题,新法规定下列劳动争议仲裁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新法还缩短了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时限,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最多不得超过十五日。
另外,新法还作出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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