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拍卖委托
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本公司要求提供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
本公司有权对委托人提供的证明等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经核实无误,本公司既可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
本公司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应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本公司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拍卖公告与展示
本公司接受委托后,于拍卖日七日前在报纸或其他媒体上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主要载明下列事项:
拍卖时间、地点;
拍卖标的;
拍卖标的展示的时间、地点;
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拍卖标的展示时间一般不少于两日。
拍卖的实施
拍卖师在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拍卖师现场宣布拍卖标的有无保留价。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有权停止该拍卖标的的拍卖。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本公司当场签署成交确认书。
本公司进行拍卖时,现场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由买受人签名。
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委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本公司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佣金收取
按照《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可以向委托人和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5%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拍卖未成交的,本公司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做约定的,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拍卖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拍卖成交的,向买受人收取不超过成交价5%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拍卖未成交的,可向上述委托机关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拍卖标的结算、移交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场付清买受标的价款,如数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买受人应在约定的期限内付款提货。买受人向本公司付清全部价款后,本公司在价款到帐起三个工作日内,扣除应扣费用,以人民币形式将拍卖收益支付委托人。
拍卖成交价款结清后,按照约定由本公司向买受人移交、转让拍卖标的的,本公司负责办理移交转让给买受人。
建立健全档案管理
建立健全拍卖档案管理,每次拍卖活动所形成的资料,包括委托拍卖合同及标的权证材料,拍卖公告,竞投人材料及竞投登记单,拍卖会须知,拍卖会记录,拍卖成交确认书,已经公证的公证书,拍卖当事人的其他协议等资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册,编号建档保管。
积极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及时为拍卖活动提供服务。
本公司对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资料建档保管,自委托合同终止日起,保管期限不少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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