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的答辩期起算,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否则异议无效。超过法定期间,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当事人在此期间提出异议后又要求撤回的,法院应予允许。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追加了案件当事人,他们的管辖异议权不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被告因未收到起诉状,不能书写答辩状,因此管辖异议不受答辩期间的限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因不存在争议的双方,所以,不存在“提交答辩状期间”,管辖权异议也不受限制。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如对一审管辖权有异议,在二审期间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这种异议不应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
管辖权异议判决仲裁裁定书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管辖权异议用)
()……民初……号
原告:,……。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
诉称,……(概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概述异议内容和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异议成立或不成立的事实和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异议成立的,写明:)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人民法院处理。
(异议不成立的,写明:)
驳回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制定,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移送管辖或者驳回异议用。
2.案号类型代字为“民初”。
3.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交纳案件受理费;异议成立的,当事人均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4.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尾部上诉期改为三十日。
5.适用普通程序的,落款中的“审判员”可以为“代理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
6.适用简易程序的,落款中的署名为“审判员”或者“代理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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