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及应提供材料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向管理中心办事窗口领取或在管理中心网站下载《汕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审核表》一式二份,并填写相关信息。职工持《汕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审核表》、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可不用所在单位或原所在单位核实。
职工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按下列情形同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一)购买自住住房,未使用住房贷款,符合提取条件的:
1、首次提取的
(1)购买一手住房的,应提供房地产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购买二手住房的,应提供房地产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交易转移登记的购房合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房地产权所有人的配偶提出申请的,须提交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同一购房行为,非首次提取的
(1)购买一手住房的,应提供房地产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原件;
(2)购买二手住房的,应提供房地产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交易转移登记的购房合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房地产权所有人的配偶提出申请的,须提交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1、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建造、翻建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工程预结算依据及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房地产权所有人的配偶提出申请的,须提交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大修自住住房的:
1、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提交由具有房屋质量鉴定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严重损坏的房屋质量鉴定证明书、工程预决算依据和支付费用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房地产权所有人的配偶提出申请的,须提交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离休、退休的:
1、离、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出申请):
1、已注销户口的户口簿,如果未办理户口注销的,须提交死亡证明书或者火化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继承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终止劳动关系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材料或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出境定居的: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劳动管理部门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经批准出境定居的通知书及护照或所在国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八)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1、首次提取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非首次提取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原件;
2、本息还款存折(须打印到申请日止的还贷明细)或银行有效的本息还贷记录原件及复印件(汕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部份可不用提交);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房地产权所有人的配偶提出申请的,须提交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九)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5%的:
1、夫妇双方失业证或夫妇双方月收入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房租的收据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由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职工家庭没有自住住房的证明。
(十)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的失业职工的:
1、劳动部门失业就业登记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二)职工因突发事故或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突发事故或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材料;
3、职工本人的书面说明。
(十三)农村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回原籍务农的: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申请人回原籍务农的声明书;
3、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经审核准予提取的,职工凭居民身份证、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和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的《汕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审核表》等有关文件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支付手续。
经审核不准予提取的,管理中心应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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