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权占有和不当得利的区别
(一)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二)性质上:不当得利属于民事责任;侵占罪属于刑事责任;
(三)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其特征为:
1、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2、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3、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四)侵占罪有严格的犯罪构成要件
1、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如故意毁坏所代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偿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费用而迟延交还的或者因不小心毁坏或丢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五)特殊情况下不当得利也可以演变成侵占罪。
二、无权占有人有返还请求权吗
第一,无论是善意占有人还是恶意占有人,对于权利人都负有返还原物及其孳息的义务;
第二,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之后,善意占有人对于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可以要求权利人返还,而恶意占有人无此项请求权。
三、占有取得的法律原因
(一)因法律行为而取得,如买卖。
(二)因事实行为而取得,如建造房屋、先占。
(三)因自然事件而取得,如树上果实落入邻人院内。
(四)因侵权行为而取得,如抢夺他人财物。
(五)因占有的推定而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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