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以后用于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
1.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时确认收入。
2.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付款日确定收入的实现,付款提前的按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实现。
3.采取银行按揭销售产品的以首付款实际收到确认收入,余款在银行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
4.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按下面原则确认:
(1)以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应按实际销售额于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此时代销清单应载明售出开发产品的名称、地理位置、编号、数量、单价、金额、手续费等。
(2)以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的,按合同和协议规定的价格于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3)以包销方式委托销售的,按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在付款日确定收入,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定。
(4)以基价并实行超过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的,按基价加分成于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5.待售产品临时出租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出售时再确认销售收入。
6.以非货币性资产分成形式取得收入,应于分得开发产品时确认收入。
一、销售合同收款条款规定是什么?
销售合同收款条款规定是可以在销售合同当中约定具体的收款条款,比如说收款的方式,还有就是收款的具体金额等等。《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内容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销售合同的主要条款是销售合同的重心,它决定了合同签订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决定了销售合同是否有效和是否合法,是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主要依据。
(1)标的物:标的物是销售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销售合同中的标的物主要表现为推销的商品或劳务。
(2)数量和质量:这里是指销售合同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它们是确定销售合同标的物的特征最重要因素,也是衡量销售合同是否被履行的主要尺度。
(3)价款或酬金:价款或酬金是取得合同标的一方向对方支付的以货币数量表示的代价,体现了经济合同所遵循的等价有偿的原则。
(4)履行期限、地点、方式:履行期限是合同当事人双方实现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时间,它是确认销售合同是否按时履行或延期履行的时间标准。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规定具体地履行期限,如按年、季度或月、日履行的起止期限。履行地点是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义务的地方,直接关系到履行的费用履行期限。履行方式是指合同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具体方法由合同的内容和性质来决定。
(5)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销售合同当事人违反销售合同约定的条款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此外,销售合同的内容还包括:根据法律规定或销售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以及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这些也是销售合同的主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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