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养有哪些类型的儿童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93条的规定,通常情况下,被收养人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其中,孤儿是指父母已经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儿童;未成年人是指年龄尚未达到十八周岁的幼儿、儿童、青少年;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是指生父母因伤、病、残或经济困难以及客观条件不许可等原因,无力抚养的孩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被收养人的范围】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如何收养打拐解救儿童?
1.一年未查找到生父母或监护人可收养
收养打拐解救儿童《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开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工作的通知》,暂时查找不到生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打拐解救儿童,在报纸和全国打拐解救儿童寻亲公告平台上发布寻亲公告,公告满30日无人认领,7日内移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12个月后仍未查找到生父母或监护人,符合收养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国内送养。也就是说,符合条件的被拐儿童被解救后最快一年零3个月可被收养。
2.收养打拐解救儿童所需条件
若要收养打拐解救儿童,收养人需出具以下条件: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婚姻登记证或者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对收养人进行收养能力评估。收养能力评估可以通过委托第三方等方式开展。收养能力评估应当包括收养人收养动机、职业和经济状况、受教育程度、身体情况、道德品质、家庭关系等内容。
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的,收养登记机关还应就收养登记事项单独征得其本人同意。
三、收养人应年满多少周岁
收养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收养行为需符合我国《民法典》对民事法律行为所规定的条件,具体的内容如下: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一百零三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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