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池拆迁:如何获得公正的补偿
时间:2023-07-05 11:30:54 46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三)安置补助费

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阳台搭建13平方米鱼池

沈先生在自家景观阳台搭起13平方米的鱼池,楼下邻居马女士得知后,以鱼池搭建改变房屋用途和结构,对自己正常生活造成影响为由,将沈先生告上法庭。近日,市二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宣判,认定沈家鱼池构成对马女士相邻妨碍,判令沈先生限期将鱼池拆除。2006年底,沈先生

沈先生在自家景观阳台搭起13平方米的鱼池,楼下邻居马女士得知后,以鱼池搭建改变房屋用途和结构,对自己正常生活造成影响为由,将沈先生告上法庭。近日,市二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宣判,认定沈家鱼池构成对马女士相邻妨碍,判令沈先生限期将鱼池拆除。

2006年底,沈先生在装修房屋时将景观阳台改建成书房,并“创意”性地在其中搭建起一个约13平方米的鱼池。随后又在鱼池上部安装承重玻璃,使得在书房活动时可清晰看到脚下鱼池中的观赏鱼。楼下邻居马女士获知此事后向小区物业公司反映。2007年2月,物业公司向沈先生发出装修整改通知书,但沈先生依然无动于衷。马女士遂于同年10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沈先生拆除鱼池。

原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马女士的诉讼请求。沈先生不服,提起上诉称,鱼池是在原楼板平面上按照一定工艺设计、建造的简单景观设施,并严格控制荷载,符合原建筑物的设计要求和国家规范,没有改变任何房屋结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二中院认为,沈先生搭建鱼池的行为,改变了景观阳台的用途,产生了渗水、承重的隐患,对马女士构成相邻妨碍。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作者:吴艳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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