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保老年津贴申领办事指南
>办理事项
农保老年津贴申领
>受理条件
2005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本市农民或被征地农民,其所在的经济组织以及其子女按规定参加了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并正在服刑的人员除外。
>办理部门
经济组织、镇政府(街道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区财政局、社保经办机构
>需提交资料
1、《珠海市农民和被征地农民领取老年津贴申报表(以下简称《津贴申报表)一式三份
2、申请人户籍资料。
>办理程序
1、申请。由经济组织填写《珠海市农民和被征地农民领取老年津贴申报表(以下简称《津贴申报表)一式三份,由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名,并加盖经济组织公章,连同户籍资料送镇(街道)复审。
2、复审。镇(街道)对申报资料的准确性进行复审,核对领取老年津贴人员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和户籍资料是否一致,加具审核意见并加盖镇政府(街道办)公章,随同户籍资料送区劳动保障局和区财政局审批。
3、审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区财政局对申领人资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7天),在《津贴申报表加具审批意见后,《津贴申报表一份由区存档,其余两份返回镇政府(街道办)和经济组织,由经济组织送社保办事窗口。
4、办理。保险关系部门受理后,将申报材料移交养老待遇审核部门录入,录入完成后,养老待遇审核部门通知经济组织领取《办理结果复核单,复核、确认申报结果。
5、计发。老年津贴从所在经济组织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次月起开始计发,并在首次缴费达账后次月15日前划入领取人的老年津贴存折。新办人员领取老年津贴的银行存折由社保部门委托农信社统一开户,并由经济组织统一领取后发给个人。以后如需更改银行存折的,由本人直接向社保办事窗口申报。
>告知方式、办结时限
社保经办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注意事项
领取老年津贴人员亡故;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的,所在经济组织应在10日内到社保办事窗口申报,办理暂停或终止领取老年津贴手续,如果因经济组织没有及时申报而造成老年津贴多发的,由经济组织负责追回。
相关文件
1、《珠海市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过渡办法(珠府〔2005〕105号)
2、关于修改珠海市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过度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珠府[2010]23号)
3、《珠海市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操作规程(试行)(珠劳社函〔2005〕101号)
相关表格
《珠海市农民和被征地农民领取老年津贴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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