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适用下列争议仲裁: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2、法律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
一、谁能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人是指以自己名义,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从而引起仲裁程序发生的人。
被申请人是指因申请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其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或者发生争议而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应诉的人。
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的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与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的,包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
2、申请人的争议必须是劳动争议。
申请人主体资格应当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为依据。
3、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必须是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
4、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仲裁请求及事实依据。
5、申请仲裁必须在时效内提出;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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