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代表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区别是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普通代表人诉讼是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投资者保护机构接受委托提起诉讼。
诉讼代表人的种类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诉意见》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代表人包括: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的诉讼代表人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的诉讼代表人。
在日常生活中,公民和企业难免会与他人产生一些异议或纠纷。如果双方无法协商解决纠纷,一般会通过诉讼解决纠纷,以方便诉讼的程序和程序。为了简化和简化,法律还将要求选择一方当事人作为代理人,并且在确定诉讼代理人时必须严格遵守上述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五十四条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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