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妻对由其抚养的继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一、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
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
1、第一种,生父或生母再婚时,子女已经成年并独立生活;或者生父或生母再婚时,未成年子女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共同生活,未受到过继母或继父抚养教育,在这种情形下,继父母与继子女仅产生姻亲关系;
2、第二种,继子女在未成年时曾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接受其抚养教育,在成年后已脱离继父或继母独立生活。如其共同生活时间较长,曾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可认定为拟制血亲关系,双方产生父母子女单质权利义务;
3、第三种,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由继父或继母负担继子女生活费或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并受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或者继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由生父或生母供给,但与继父或继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尽到生活上的照料和教育。具备上述情况之一者,均可认定为拟制血亲关系,双方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二、怎样证明是继父母子女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适用于继父或继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下证明是继父母子女关系:
1、养育教育关系的前提是继子女未成年;
2、是要证明对继子女有抚养事实;
3、有证据证明抚养事实持续足够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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