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员工应注意的事项首先,试用期结束后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结束后签订劳动合同。一般来说,在试用期内有不签订劳动合同等表现,试用期相当于合同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的,不设定试用期,试用期为劳动合同期限。“也就是说,试用期附在劳动合同之后,以劳动合同为前提。没有劳动合同,就没有试用条款,也没有单独的“试用合同””
II。试用期超过法定期限
有些用人单位规定的试用期太长,比如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但试用期长达6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超过3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超过2个月;固定期限三年以上或者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如果劳动合同的试用期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劳动者可以要求变更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非试用期的工资标准支付超出部分的工资。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工人也有权要求雇主支付赔偿金
III.延长试用期或未经授权多次试用
一些雇主经常以试用期太短为由在原试用期期满后延长或重新与工人达成协议,调查不全面,仍需继续努力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和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个试用期”,即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劳动者重复约定试用期,也不得延长原约定的试用期。如果单位在审判的合理时间内仍然无法判断该工人是否称职,试用期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部分用人单位视试用期员工为“价廉物美”劳动力,试用期工资往往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甚至“零工资”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工资权益受最低工资标准和同一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双重保护。因此,试用期不是“廉价期”或“白领期”。试用期内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为了降低劳动成本,一些用人单位以试用期未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或试用期满后为理由不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而劳动者往往不理解或不敢提出异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劳动关系自就业之日起建立。在试用期内,雇主和雇员还存在劳动关系,不能因雇员在试用期内的身份而受到限制或区别于其他工人。同时,社会保险是国家实施的强制性保险制度。雇主和工人私下同意免除社会保险费或以商业保险代替社会保险无效
工人应注意在通过试用期后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超过法定期限,擅自延长或者多次试用的。如果您想了解其他相关问题,可以到卢巴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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