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是看双方是否形成抚养关系,债务是否主要用于家庭生活,要看具体情况。
一般而言,继父没有义务为继子还债。如果孩子长大了,父母没有义务为他们承担责任。如果继父和继子之间没有抚养关系,继父就不用承担责任。但继父继承继子遗产的,首先在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不足部分不再偿还,债务偿还后继承人可以继承剩馀遗产。
继子女能否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生父、继母相继去世,继母去世后留下一笔遗产和交通事故赔偿金,继子向继母亲生女儿提出分割这笔钱款遭到拒绝。继子女是否有继承继父母财产的权利?黄岩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继承纠纷案,认为继子没有跟继母形成扶养关系,不能继承继母的遗产。
程某与前妻于1984年3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10岁的儿子郑某由程某抚养,但跟随其母一起生活,程某每月给付生活费。随后,郑某一直随母亲生活。次年程某与王某组建新的家庭,王某8岁的女儿王某某跟随母亲和继父一起生活。
2009年8月,程某因病去世。2011年11月,王某立下一份遗嘱,将她所有的财产都由女儿继承。2013年,王某因一起交通事故撒手而去。王某离去后,留下一笔银行存款4.4万元和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款52.7万元,共计57.1万元。
郑某认为继母留下的这些钱款他也理应有份,王某某不该私吞。2013年8月,郑某向王某某索讨无果后,将其告上法庭,要求王某某返还这笔款项的二分之一份额。
王某某辩称,郑某从小与其生母生活,从没有跟她母亲一起共同生活过。母亲发生车祸后,郑某也没来探视过,郑某和母亲从未形成过有扶养关系的继母子关系。况且,母亲已立遗嘱,将所有的财产都由她继承。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郑某诉求。
经办法官解释说,本案原、被告的争执焦点,是郑某与王某是否形成扶养关系,判断他们是否形成扶养关系,主要是看郑某在未成年时,有无与王某共同生活,且共同生活有无持续一段时间,王某在生活上和教育上有无对其尽到一定的抚养义务。
根据程某与前妻的离婚调解协议,郑某虽然由父亲程某抚养,但实际是与生母共同生活,郑某也没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与程某、王某共同生活。相反王某某提供了18名知情人的证言,证明郑某没有与王某共同生活过。退一步讲,即使郑某因看望父亲或者其他原因在父亲家住过几天,也不能成为郑某和王某形成扶养关系的事实基础。
郑某认为程某支付过他的抚养费用,且王某知情未表示反对即认为王某对其尽了主要抚养义务,理由不能成立。程某虽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履行自己个人的法定义务,但该义务形成于婚前。程某与王某婚后郑某仍与生母共同生活,不能因此认定王某尽了主要抚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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