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有房产赠与给未成年子女,但由于贷款未还清,不能过户,离婚后如果一方在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反悔了,可以撤销赠与吗?
我们知道,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给子女的约定,和解除离婚关系、子女抚养问题、共同财产的分割、婚内债务、离婚损害赔偿等约定,是一个整体,它们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是对婚姻问题涉及到所有问题的整体解决方案。
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整体性”将被破坏。
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一些人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这样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离婚时已经对子女造成巨大伤害,当时的赠与也是为了给子女补偿,以弥补父母离婚带给子女的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法官一般不会支持反悔一方的撤销赠与的请求。
因此,在离婚后,反悔一方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来主张撤销赠与的,在没有争得共有人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小花和小明于2001年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生育一子小小明,于2009年在法院调解离婚。
双方离婚时,对于共有的A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小明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小小明所有。
2013年1月,小花起诉至法院称:A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也未变更至小小明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小小明,目前还处于小花、小明共有财产状态,所以,自己不想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小小明,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A房屋。
小明则认为:是为小花同意将房屋赠与小小明,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法院不应该支持小花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都明知A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且在离婚时达成协议,约定将A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
在小花与小明离婚后,小花不同意履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故对小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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