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如果在侦查阶段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同时,在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并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如果在侦查阶段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应当撤销案件。同时,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立即释放,并发放释放证明,还需要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人 民 检 察 院 对 直 接 受 理 的 案 件 如 何 处 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应当迅速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立案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决定立案:
1. 当事人符合起诉条件,有明确的被告人的;
2. 当事人符合起诉条件,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
3. 当事人符合起诉条件,有具体的诉讼标的和足以证明事实的证据的;
4. 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受理的其他情形。
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移送或者被害人报案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5日。
以上法律规定强调了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对案件的相关处理措施。如果侦查阶段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相关机关。同时,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立即释放,发放释放证明,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也应当迅速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立案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以上法律规定为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提供了指导,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六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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