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审查和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时间:2023-05-07 09:54:06 34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种观点认为,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是一种正式审查,这取决于管辖权异议的性质。管辖权异议制度是一种程序救济制度;审查的目的是确定法院是否对该案件拥有管辖权,而管辖权问题在中国纯粹是一个程序问题。因此,对该问题的审查应仅限于由双方提供的材料正式确定管辖权;如果管辖权审查考虑实质审查因素,则属于非法超越诉讼程序,案件提前进入“审判类”,明显违反了审判的基本原则。因此,案件管辖权的确定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审查诉讼要件的事项,不受当事人是否申请管辖权异议的约束。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不得将异议送交原告,也不得听取原告的意见。另一种意见是,应当将异议送达原告答辩,然后由法院根据事实进行审查,理由如下:

首先,管辖权异议的威权色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法院确定管辖权的启动不受当事人是否受约束的适用。即使当事人没有管辖权异议申请,法院也可以根据职权积极调查,并可以积极收集、调查和确定管辖权证据;第二,管辖权的确定不受当事人管辖权异议内容的限制。然而,必须明确的是,法院管辖权的功能主义并不绝对排除当事人的辩论和对抗。管辖权的确定是法院职权主义和辩论主义相结合的最佳体现(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年第二卷第191页,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第一版)。辩论主义要求直接决定法律效力的产生、改变或消除的必要事实必须出现在双方的辩论中。人民法院不得对当事人之间尚未辩论的事实作出判决,也不得根据事实的权限积极收集调查证据。它必须以当事人之间无争议的事实作为判决的事实依据。因为当被告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并要求法院支持他的异议时,他应该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他的主张,这是可以辩护的。原告得知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后,为了与被告进行辩论,被选定起诉的法院具有管辖权,并应向法院提交证据以支持其主张。这反映了辩论主义贯穿于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在整个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就诉讼中涉及的实际问题和程序问题进行辩论。当然,当双方管辖的事实不清楚时,法院不需要通过分发证据来确定谁承担事实不清楚和无法成立的索赔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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