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开展商标评估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有十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3)具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财务会计、经济管理及工程技术(建筑工程、机电设备等)专职人员各不少于两人;
(4)具备商标评估资格的专职人员不少于三人。
商标评估人员资格经考核产生。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从事商标管理工作三年以上的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考核合格的,由商标局颁发“商标评估人员资格证书”。
申请开展商标评估业务,应当提交的文件为:(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2)加盖登记主管机关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评估人员名单及其商标评估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一、商标评估机构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商标评估机构开展商标评估业务,不受行业和区域的限制。在开展评估业务时,商标评估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以及为委托人保密的原则。
商标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办理有关手续后一个月内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1)变更名称;
(2)变更住所;
(3)变更法定代表人;
(4)终止。
取得“商标评估机构资格证书”的机构,因人员变动等原因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商标评估业务。
商标评估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进行商标评估的,应当签订商标评估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评估的商标、评估的目的、评估的期限、违约责任等。
商标评估机构应当在每件商标评估终结后一个月内,将商标评估报告按规定的格式报送其所在地及委托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商标评估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商标评估机构名称、委托人名称、评估的商标、评估的目的、评估的方法、评估的结论等。同时,商标评估报告应当由具备商标评估资格的评估人及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商标评估机构印章。商标评估机构应当保证其出具的商标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及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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