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撤资的,是可以退还出资的,一般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退伙后是否承担合伙前的债务
否。退伙人退伙时与合伙企业进行的结算以当时的财产状况为依据,退伙时如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如正在发生的合伙企业经营和债务,是发生在退伙人退伙之前的,它仍与退伙人存在关联,退伙人对此不能免除责任;退伙人退伙时有些债务可能是隐性的,退伙时可能未显露出来,如某种产品的质量暇疵等,这类债务有可能在他退伙后的一段方能显露,故对这部分债务他不能不承担责任。
二、离婚公司财产如何分割
1、以一方名义在有限公司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时的处理原则;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2、夫妻在工商登记中载明的投资比例不应该认定为夫妻对财产归属的约定。
3、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处理原则;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债务人能否执行合伙财产
债权人不能执行合伙财产,但能够查封债务人在该公司的股权。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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