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怀孕妇女不能拘留的依据是公安部的《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拘留后发现被拘留人患有传染病、精神病和其他严重疾病的,以及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应当通知原裁决机关另行处理。
《民事诉讼法》对于司法拘留的问题,并没有提出孕妇例外的情况。《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阴碍同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二、司法实践中,民事案件中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是司法拘留适用最为普遍的一种情形。
有了司法拘留的强制性处罚,罚款等才能得到切实执行。否则到头来法院还得变成债主,天天上门讨要罚款,她就是赖着不给的话拿她也没办法,这样的话法律和判决与一纸空文无异。
行政拘留之所以把孕妇排除在外,主要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根据一般推论,司法拘留同行政拘留一样都是在短时间内限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故亦应当类比行政拘留而规定将包括孕妇在内的特殊对象排除在外。但目前的法律规定并非如此。个人认为,拘留刑期本就不长,并且司法拘留与行政拘留存在着本质的差别,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不对特殊对象免予拘留具有现实的必要性。
排除立法因素,就现有法律法规而言,法律并没有赋予孕妇在司法拘留上的特权,这点是可以肯定的。那么在司法实践中,遇到行政法规与司法原则没有交叉的法律,做出一概而论的定论似乎就有点以偏概全了,希望以后在执掌司法方面能够做出更明确具体的法律条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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