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醉酒后驾车即构成危险驾驶罪。
在司法实践中,若当事人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达到了法定标准——176毫克每100毫升(简称176mg/100ml),就被判定为醉酒驾车。
然而,是否可以构成危险驾驶罪,还需结合其他相关因素进行考量,例如驾驶员的行为举止及其所引发的严重后果。
针对曾有过犯罪记录的情况,若其过去的犯罪行为与此次醉酒驾车并无直接联系,则一般情况下不会对本次审判产生不利影响。
然而,倘若有确凿证据证明前科与本次醉酒驾车存在某种关联性,例如前科涉及到交通违法或者危险驾驶行为,那么这种情况便可能被视为加重处罚的情节。
在大多数情况下,法院会全面权衡醉酒程度、驾驶员的行为表现、是否导致了交通事故或其他危害社会安全的事件发生等多方面因素,以确定最终的刑事惩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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