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信托制度在成年监护制度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每个制度都不是完美的,都既有其独特优点,也有其不可避免的缺陷。
一个有效财产信托具有诸多优点:
(1)它在个人行为能力丧失的情况下为其提供财产管理或金融服务。
(2)它允许委托人随时进行更改。
(3)它可以节省参与遗嘱法庭程序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执行费以及法庭文件费。
(4)它避免了遗嘱验证过程中对死者资产和负债信息的披露,从而确保本人的事务不被公开而得到保密。然而,如果没有完全遗嘱或者还存有不属于信托资产的财产,那么遗嘱认证法院可能必须要采取措施。
(5)它能缩短或消除在死后分配财产而导致的时间上的拖延。受托人的行动往往比遗嘱执行人或遗嘱财产管理人的行动要快。然而,如果有未获清偿的债权、税收或存有任何争议,这些情况将最有可能导致时间上的拖延。
(6)它能允许委托人可以像制定一份遗嘱一样通过信托条款为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成年子女作出相关规定。
(7)它规定在无行为能力继续或者永久的情况下,处理委托人的财产。
像其他成年监护的替代方式(调节制度、身体照顾决定制度、财产事务决定制度)一样,财产信托制度也有诸多局限性:(1)信托不能像遗嘱一样完全且有效地避免税收;(2)信托可能不适用于较少的财产;(3)债权人在委托人死亡后仍然能提出索赔;(4)信托仍然能产生费用,能产生律师费,受托人对以下事项亦有权进行收费:准备文件、纳税申报、财产转移以及其他在信托中对资产进行管理和分配所产生的费用;(5)在对一些事项,比如账目事项、物业管理问题以及在当事人之间有冲突没有特殊要求的情况下,法院不会进行任何监督;
(6)没有任何保证责任要求,这意味着在受托人处理资金的行为不当或者为自己的利益而使用财产时委托人的利益得不到保护,追偿资金的诉讼可能会涉及律师和法庭费用,甚至可能会出现资金耗尽而可能使得追索资金成为不可能;(7)由于信托的保密性,当信托产生时并没有给家庭成员和各当事方发出任何的通知,这在委托人死后可能会导致一定程度的混乱;
(8)跟遗嘱不同的是,信托的生效不需要证人;
(9)持续性代理权授权制度以及监护制度对于信托的最终资金、处理特殊需要的服务、医疗保险与医疗补助、个人所得税、身体保健、医疗决策以及日常的生活开支仍然是必不可少的;
(10)聘请富有经验的律师要比自己亲自行动花费得多,但由此产生的文件却更加可靠和个性化。
鉴于财产信托制度的优缺点,我们能更加清楚财产信托制度的本质,力促其优点的发挥,而使缺点得到有效避免。【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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