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在正常情况下不应从事的工作范围
时间:2023-05-07 17:35:00 32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女职工不应从事的工作范围:。女职工不得从事的工作范围:(一)井下作业;(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20公斤以上的工作,或间歇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kg的作业

(1)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的第二、三、四级

(2)第二级,《低温作业分级标准》规定的第三、四级低温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规定的第三、四级体力劳动强度

(4)《分级标准》规定的第三、四级高空作业高处作业标准

(1)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二)生产抗癌药、己烯雌酚、接触麻醉气体等;(三)从事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作业的,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处置

(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规定的高处作业

(5)《冷水作业分级标准》规定的冷水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标准》规定的低温作业作业

(7)高温作业分级标准规定的三、四级作业

(8)噪声作业分级标准规定的三、四级作业

(9)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规定的三、四级作业劳动强度

(十)在受限空间、高压舱或潜水、强震动作业或经常弯腰、爬、蹲作业

(一)第一、三级,女职工孕期禁止从事的劳动范围第九项(二)锰、氟、溴、甲醇等有毒物质的浓度,工作场所空气中的有机磷化合物和有机氯化合物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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