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知,法律并不保护男女朋友关系,因此关于打胎费是否应该由男方全部负责的问题没有法律规定。但是出于人道主义的情义道义的立场出发,打胎的医疗费男方应当承担一部分,如果有能力的话男方可以付全款。但是出于公平原则考虑,男女双方各付一部分费用的情况,也是十分合情合理的。
女方为离婚打掉孩子,男方要不要支付打胎费用?
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医疗保健的支出属于家庭日常生活中的必要支出,应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司法解释明确,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如工资和奖金、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等,归夫妻共同所有。
这一规定表明,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制采用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外,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财产所有权的制度。
这里的共同所有指的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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