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所涉及到的种种争议及纷争,其具体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约签署之后,并未向买方明确披露该物业已被抵押给他方或者已经出售给了其他买受人的信息;
二是开发商蓄意隐瞒了其尚未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这一重要事实,从而导致买方无法依法办理相应的产权证书;
三是开发商对于办理小产权证所需的相关材料不予积极配合提供,进而使得产权证书的办理工作长期处于停滞状态;
四是房屋的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之间存在显著差异;
五是房屋本身的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对购房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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