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限定继承的原则。
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的清偿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
2、保留特定继承人遗产份额的原则。
在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时,即使遗产的实际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需要特殊照顾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的遗产,以满足其基本。
一、担保人去世后担保还是不是有效
担保人去世后,如果没有遗产,本质上已经失效,但如果有遗产,担保仍然有效。其继承人应在其继承份额内承担担保责任,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纳税和清偿债务以其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限于此。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可以不负责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值得注意的是,遗赠的执行不得妨碍遗赠人依法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的清偿。
二、继承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不承担连带责任。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三、债务人死亡债权人怎么办?
债务人死亡,债权人可以要求在分割债务人遗产前用其遗产清偿债务,遗产已经被继承的可以要求继承人偿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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