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卖方不能按期交房
在交付房屋日期到来前,卖方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其不能按期交付房屋的或者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买方可以解除合同要求退房。
2、房屋“一房二卖”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方又将该房屋私自卖给第三人导致买方购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房人有权要求退房并解除合同。
3、隐瞒房屋真实情况构成欺诈的
卖方故意隐瞒房屋的真实情况,比如房屋没有取得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等情况,买方就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并退房。
4、房屋质量不符合要求
因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房屋的主体结构、防水、电气、管道等存在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等,买方有权解除合同,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利息。
5、房屋面积误差比超过3%
卖方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没有约定处理方式或约定的处理方式不明确的,若面积误差比值超出3%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利息。
6、卖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
卖方在交房期满后,经买方催告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双方办理房屋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卖方的原因,导致买方无法办理房屋权登记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7、卖方明示违约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卖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即卖方明确表示将不交付房屋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8、合同中对买方退房有明确约定的
在标准购房合同中,有协议条款部分,如果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对买方有权要求退房规定了明确的条款,则可以依据该条款要求解除合同。
9、双方协商一致
买方在房产交易的过程中,出于某些原因不想继续履行合同,在与卖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也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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