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在2020年3月5日审议通过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在新的《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实施后,在在2004年11月1日施行的更旧的《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失效。
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
(一)明确行政许可过错责任的涵义,明确界定行政许可过错责任,明确该制度的适用范围。
(二)责任内容与种类。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实施行政许可中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形作出规定;明确行政处分和行政赔偿的具体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决定程序。行政机关依法制定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分等的审查决定程序。
(四)责任人享有的权利。责任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应当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五)异议处理。有关当事人对行政处理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
二OO五年十月十四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3号发布)同时废止。
第五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变更、延续决定,依法撤销、注销行政许可的,应当于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据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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