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夫妻双方离婚时若不涉及三金的问题,那么这部分财产无需进行退还;
反之,如果三金确认为彩礼范畴的话,若在最后的婚姻关系产生裂痕时选择离婚,通常情况下仍不必返还,但是若婚后勤务不周,或是彩礼的交付使得男方经济状况陷入困境的话,尽管最后果决离婚,三金作为彩礼依然要恢复完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
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