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河南省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
关于五千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达二十万元的犯罪行为,将被视为须追究刑事责任。
如企业或其它单位员工利用职务便利,向他人索要、收受财物,为他人牟利,或是在经济活动中,利用职权,违反相关规定收受各类回扣和手续费并据为己有的行为,均可能触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10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受贿罪具有的行为方式是什么
受贿犯罪的实施手段主要分为两大类别:首先,属于索贿行为范畴内的行为者,其在执行公务时会主动寻求和接受他人提供的物质财富。
则是涉及到收受贿赂行为的类型,该类行为人通过非法途径接受他人赠送的财物,并且以此作为条件替他人争取利益。
对于所有触犯受贿罪行的人,应当依据其受贿所得总额以及情节的严重程度来进行相应的惩罚。
对于索贿行为这种特殊情况,法律更是明文规定应当予以更为严厉的惩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具体条款描述,我们可以明确得知,国家公职人员如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或者非法收取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求利益,那么这就构成了受贿罪。
国家公职人员在经济交往过程中,如果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收取各种形式的回扣、手续费,并将这些财物据为己有的,同样也被视为受贿行为,应当按照受贿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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